合伙合同的特征
(1)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伙人必須參加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伙合同。這是合伙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伙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伙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合伙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1)合伙財產不屬于個別合伙人所有,而屬于全體合伙人共有。因此,對于合伙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人對于合伙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權利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2)對于合伙債務,首先用合伙資產償還。在合伙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伙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3)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4)合伙人基于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伙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則,退伙的合伙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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