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蘇女士的公司規定,員工工作8小時/天、40小時/周,實行計時工資待遇,但蘇女士經常主動加班。合同期滿后,公司不再與她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蘇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資,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絕,蘇女士提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仲裁委認為,蘇女士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手續的加班,屬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也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具體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單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資。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單位安排的加班才應支付。
2、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只是員工自愿加班,則不屬于“加班事實”,無須支付加班費。但如果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則視為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
3、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前提是員工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單位安排了過多任務,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愿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費
很多企業與崗位都需要安排員工進行加班,那員工在被安排值班時算加班嗎?
1、“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
3、以上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雖然無法獲得加班費,但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待遇。
加班和值班雖然都為用人單位提供了額外勞動,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活或經營任務。在原崗位上具有生產、經營任務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三、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44條規定,加班費的具體標準為:
?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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