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網友都知道,我國新的《公司法》的法律規定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輕而易舉地開公司了呢?答案好像確實是這樣的。注冊資本理論上可以是一元、壹仟萬甚至一百億,出資期限也可以自由約定,這就給廣大人民群眾自主創業提供了無限可能。但是雖然是這樣,投入注冊資本多少對公司、股東也還是有一定影響的,下面就讓小編來告訴你注冊資本的多少究竟有什么影響吧!
注冊資本額關系到股東出資進度和公司業務發展,隨意填寫不僅可能會給公司業務造成不良影響,甚至會給股東造成取消股東資格、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一系列風險。
具體來說,如果公司的注冊資本過低,例如“一元公司”,由于注冊資本過低,難以取得客戶信賴,甚至會被質疑履約能力,很可能直接影響公司業務。如果公司的注冊資本過高,例如“億元公司”,經營風險也會隨之增大。由于注冊資本最終需由股東繳納,無論約定的出資期限是多長時間,總有到期的時候,屆時股東如無法足額繳納出資,將會承擔違約責任,嚴重時甚至會被取消股東資格。如果在股東出資沒有完全繳納的情況下遭遇公司解散、資不抵債或破產,則股東出資義務將提前到期,且在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也必須在出資額度內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雖然我國法律對于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再有規定,但是建議網友們開公司的時候也要慎重填寫注冊資本哦!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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