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掌權”,小股東“受氣”的局面司空見慣,公司決策中基本上都是持股比例決定話語權,小股東是否完全處于無力反擊的地位呢?其實也不一定……
案情簡介
2012年,張強注冊了強源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張強知道,公司想要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于是找到了投資方通用公司,經雙方合意,強源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了1000萬元,張強的100萬元,占股10%,通用公司注資900萬元,占股90%。
通用公司入資后,就不顧張強反對,以資金不宜閑置、需要運轉為由將900萬元資金轉出,隨后強源公司向通用公司發出了催告函,要求通用公司返還出資,否則將解除其股東資格,此函發出后一直沒有收到通用公司的回復。四個月后,張強組織召集了臨時股東會,審議關于解除通用公司股東資格的事項,兩名股東張強和通用公司均出席了股東會,張強一票同意,通用公司一票反對,當日,強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解除通用公司的股東資格。通用公司起訴至法院,稱自己持有公司90%的表決權,公司完全不顧自己的表決而作出了決議,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卻駁回了通用公司的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有效。這樣一來,小股東就成功的把大股東趕出了公司。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正確呢?
法律解析
1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出資后又抽逃,是否可以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由于解除股東資格事關重大,因此行使解除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該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注意,如果是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抽逃了部分出資,公司可以向其催繳或要求返還,或者限制其股東權利,但是不能解除其股東資格;
(2)要經過公司的催繳或催還,并且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該股東仍未繳納或返還;
(3)要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合法有效決議;
(4)要通知該股東參加股東會,聽取該股東的解釋、申辯,確定其未繳或抽逃行為確實存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該股東被解除股東資格后,應當由其他股東繳納相應的出資,補足公司的注冊資本,如果其他股東不愿意繳納或者無力繳納的,公司應及時的辦理減資。
2持有公司90%的表決權的股東反對,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股東會會議是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通用公司持股90%,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決策權,但本案中股東會審議的事項與通用公司具有利害關系,且抽逃出資是違反股東基本義務的行為,對其他股東構成根本違約,在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事項時,如果出現大股東利用自己的多數表決權來決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決議事項,會侵害公司或小股東利益,因此,可以適用表決權回避規則,排除該股東的表決權。本案中,排除了通用公司的表決權后,張強持10%股權所作出的表決,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的100%,股東會決議應當有效。
律師提示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更多的是體現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都是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基礎而共管公司,一旦起了紛爭,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往往沒有真正的贏家,多數是兩敗俱傷,因此,公司股東之間如果出現了問題,建議盡可能的協商解決,和諧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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