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步驟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注冊不當的有爭議的商標的處理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導致商標注冊不當的情況
1、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情況。
一是本法第十條規定了商標禁止使用的標志,也就是說,該條所列舉的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
二是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三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予以注冊,明確了商標的顯著性。
三是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態、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2、本款還對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所謂以欺騙和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一般是指: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
上述這些行為既違反了商標法,也違反了有關民法的原則,其取得的注冊商標權是非法的。對注冊商標違反這些規定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注冊商標,二是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本款規定的撤銷注冊商標無年限限制,無論何時發現,都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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