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怎么裁定
1、在商標異議裁定書中,商標局簡述雙方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較詳細地闡述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
(1)異議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由商標局駁回該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
(2)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由商標局刊發注冊公告,發給商標注冊證。
(3)異議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務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中,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注冊,駁回被異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注冊; 準予被異議商標在另一部分異議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冊,對該核準注冊的部分,由商標局刊發注冊公告,發給商標注冊證。(此乃新《商標法》為了最大限 度地保護商標注冊申請人即被異議人的利益,避免因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務上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被整體駁回的現象,而制訂的新內容。)
二、商標異議裁定的程序是什么
當事人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的,裁定生效。
2、經裁定該異議(或部分)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3、對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將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的內容完整地刊登商標異議裁定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4、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
5、如果對異議裁定不服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都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即商標異議復審。商標 評審委員會對異議復審做出評審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該被異議商標將退回商標局予以駁回;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該被異議商標將交由商標局核準注冊并予以注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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