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復審中的客體
一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時,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經過陳述意見、修改或兩次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駁回決定;
二是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時,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3條的規定,經過陳述意見、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駁回決定。
除這兩大類之外的其他決定均不屬于專利復審的客體,如果申請復審將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將被駁回。這里對復審請求客體的規定,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僅能選擇復審這一種救濟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行政復議。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第5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專利申請駁回決定之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選擇復審,只能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行政復議。比如,對視為撤回、優先權審批、費用減緩審批、延長期限審批、權利恢復請求審批、復審無效中的程序性決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選擇行政復議,對于不服復審決定、無效宣告決定、不復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2、專利復審程序中的權利恢復
專利復審程序中涉及權利需要恢復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
一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提起復審的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導致復審請求權的喪失;
二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答復復審通知書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導致專利申請權的喪失。這兩種情形在具體辦理權利恢復時存在差別。
①對于復審請求權的恢復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請求復審的期限為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的3個月,該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屆滿時,專利申請人未提起復審請求,駁回決定將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會發出權利喪失的處分決定。基于此,復審請求權的恢復期限應當以前述3個月的期限屆滿后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后計算2個月。
②專利申請權的恢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指定的期限內針對復審通知書進行答復,期滿不答復,復審請求將視為撤回,視為撤回將使專利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權。根據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節的規定,喪失專利申請權的處分決定(即視為撤回專利申請權通知書)應當自期限屆滿日起滿1個月后做出。也就是說,即使處分決定是期限屆滿日滿1個月后的當日發出,專利申請人收到視撤通知不會早于指定期限屆滿日之后的1.5個月。基于此,專利申請權的恢復期限應當自“指定期限屆滿后 1.5個月”屆滿后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后計算2個月。例如,專利復審委指定答復期限為1個月,屆滿日為2017年12月5日,那么權利恢復的期限為2018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在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0日之間權利未喪失,不需要恢復,可按照正常的處理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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