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商業的競爭,從某種角度來說就是品牌的競爭,商標的作用愈發凸顯。但是我國對于商標的保護和侵權防范尚待完善中。所以時常會有商家稱意外收到法院傳票,被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惶恐不安。其實,也許事情沒有想象的那么嚴重,就算其實很嚴重,也請你通過以下幾個方面檢驗一下:
1、主體是否適格。
根據商標法根據《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如果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如能證明限于注冊權利人使用,則可成功抗辯。
5、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即使經過注冊,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
6、撤三抗辯策略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如果發現商標權利人三年以上沒使用,可以據此抗辯。
抗辯還是很麻煩的,畢竟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以比較憋屈,今后要做好防范,防范侵權他人:
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商標工作者,包括標識及包裝的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律并能靈活地運用。
2、不使用未注冊商標。要么不使用商標,要么使用注冊了的商標。申報了注冊但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為該商標的專用權是不確定的。為避免注冊時間長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議企業申報注冊要有超前意識,在產品開發研究之初就申報。
3、不對產品起別名。如需要區分自己同一類型的新老產品,可以給新產品起一個新的名稱,但必須作為商標申報注冊。
4、依法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不改變注冊商標的圖樣。如確需改變,則將改變后的圖案申報注冊。
5、設計商標標識和產品包裝時,盡量突出注冊商標圖形,少一點裝潢圖案。最好是在申報時,就考慮標識和包裝設計的要求,或者先設計出產品標識和包裝,然后將其能夠作商標注冊的部分提出來申報注冊。另外要留意同行業同類產品的標識和包裝,不要仿照他人的設計風格,要有自己獨特的設計思路和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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