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簽訂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約束下,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愿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于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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