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8年7月1日前的已離退休人員(“老人”):按原標準發給養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實施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人”)
??年滿10年
??l.退休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2.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和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繳費年限不滿10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一次性發給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3.1998年7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新人”)
??年滿15年
??1.退休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按月待遇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存儲額(含利息)÷120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同上。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8年7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1%(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乘以1.2%)。
??調節金=1997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
??一次領取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老年津貼按至1998年7月1日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改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參保員工每多繳1年,繳費比例增發1個百分點;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再統一將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120,而是根據退休人員 預期壽命延長的實際情況,除以一個適當的計發月數,該計發月數由國家進行統計測算并在全國范圍內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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