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4〕57號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
政策內容
對于小微企業符合立案條件的舉報投訴線索,及時移送行政執法部門。
維權援助內容:
(一)組織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申請授權的程序與法律狀態、糾紛處理和訴訟咨詢及推介服務機構等服務;
(二)組織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及賠償額估算的參考意見;
(三)為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無能力支付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中國當事人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
(四)協調有關機構,研究促進重大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與爭端合理解決的方案;
(五)對疑難知識產權案件、濫用知識產權和不侵權訴訟的案件,組織研討論證并提供咨詢意見;
(六)為重大的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分析論證和知識產權預警服務;
(七)對大型體育賽事、文化活動、展會、博覽會和海關知識產權保護事項,組織提供快捷的法律狀態查詢及侵權判定等服務。
申請條件
維權援助對象:
(一)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中國公民與法人;
(二)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為地,或對方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維權援助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
(二)知識產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維權援助申請。
(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時遞交下列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援助對象屬于經濟困難的,應提交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心在收到維權援助申請后,應審查是否符合第(一)項和其他條款所規定的條件。
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并可視情況進行調查。
中心應當及時對維權援助申請作出是否予以維權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條件者,應作出同意提供維權援助的書面決定,并盡快組織落實;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當地知識產權局重新審議一次。
提交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援助對象屬于經濟困難的, 應提交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途徑
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12330”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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