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及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區別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發明人的概念。專利制度中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僅僅代表該人對于本專利做出了實質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搜索
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
專利發明人只擁有名譽權并非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和單位,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后叫專利權人,有申請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專利權人,才擁有專利權。
如何區別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
職務發明人與非職務發明人的身份決定了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其專利,而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具備這些權利。
非職務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于本人,只有本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的權利,也可以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字節實施專利獲得經濟利益。
也許有人會問到,若專利發明人離開公司,那他能帶走專利嗎?公司是不是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呢?
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因此,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于侵權。
專利權人需要負擔哪些義務:
我們都知道,權利與義務是相鋪相成的,既然專利權人擁有權利,那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后,需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每年應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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