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主要有以下4種情形:
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系,雙方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
1.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
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并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么這種情況就屬于存在實際雇傭關系并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并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復交納。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
2、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系,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如果臨時工與企業:
1.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并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比如:
企業辦公室等房屋裝修,請來的粉刷工,油漆工,搬運貨物臨時找來的搬運工,企業一般是不會固定設置這些崗位,員工提供的也不是連續性的服務,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
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貸:銀行存款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3、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勞務派遣的員工的社保應該由誰繳納關鍵要看當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費,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工資,并且繳納社保的,那么該情形下用工單位與被勞務派遣的員工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也不需要承擔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可以一旁協助。主要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以和用工單位協商賠償事項。
政策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4、退休返聘的員工
退休人員返聘分兩種情況:
1、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同時滿足以上4個條件,則退休返聘人員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2、兼職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累計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職是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所以無論是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動報酬”,企業都不需要再考慮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上述臨時工的幾種情形您都了解了么?合理合法為臨時工繳納社保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注重小問題,避免大風險!
合理合法為臨時工繳納社保,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
一、千萬別用這2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風險很大!
社保入稅一直困擾著一些社保繳納不規范的企業,2019年1月1日即將開啟新的繳納模式,對不規范的中小企業來說,又將是一大挑戰。
在社保入稅之前,總想找到一些應對的措施與策略,一些不乏“籌劃”方案應運而生。
企業千萬別挺而走險!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業務描述: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如:保安、保潔、司機等,由于流動性大,部分企業難免會出現不愿意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入稅,對于這種類型的員工,企業總想規避掉社保,有些企業想通過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采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通過對勞社部發﹝2003﹞12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非全日制員工,并非不要繳保險,至少得繳納“工傷保險”,當然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條件。
如果將“全日制”員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還會面臨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風險。
(2)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有風險!
業務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業,在用工模式上,難免會出現流動性大、成本高、技術低等現象,如:酒店業的保潔人員、餐飲行業的服務人員、物業公司的保潔人員等,對于這些特殊人員,部分企業難免也有些不愿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采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于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二、給會計人的2點提醒!
1.現在已經沒有了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時工)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以外,其它用工形單位依法都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并保證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待遇。
2.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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