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
1、商標異議的概念
商標異議是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商標異議的范圍,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法律未對異議人資格未做任何限制。
2、商標異議的手續
在商標異議期內(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注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注冊號等。
3、異議處理程序
1、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后,作出異議裁定。
二、對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
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復審,商標申請注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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